中新社重庆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今天是重庆“一二·二三”井喷特大事故一周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一二·二三”井喷案涉及的五位上诉人进行了终审裁定宣判。
在裁定书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二·二三”井喷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纳的证据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十六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二百三十四人死亡,二千一百四十二人中毒住院治疗,六万五千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六千四百三十二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事故。
今年九月四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除肖先素外,其余五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