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的“520讲话”最令蓝绿各方感到讶异的,是他本人在“公投制宪”问题上的反复无常、自我否定,昨是今非。
实际上,自去年9月28日晚陈水扁在民进党党庆活动首次提出“公投制宪”的主张开始,其是要“制宪”而不是“修宪”,是透过“公投”形式的体制外“制宪”而不是通过现有宪政法律规定的体制内程序“修宪”的诉求,一再被陈水扁提起,并在“总统”竞选的过程中煸动民粹为自己这一主张“背书”。
而由陈水扁担任召集人的民进党“修宪”小组,还提出了2004年邀集专家学者成立“新宪法推动委员会”汇集各界意见及研提“新宪法”建议条文,2005年召开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制宪会议”并于2006年5月前提出“新宪法”草案,经过一年全民讨论后于2006年12月10日交付全民“公投”,“公投”通过后进行配套立法或修法“新宪法”并于2008年5月20日第12任“总统”就职之日正式施行的“制宪时间表”。据了解,直到4月底邱义仁到美国“交底”时,仍是维持这一主调,只不过是为了减轻白宫的疑虑,表示这次“制宪”将不会涉及“国号”、“国歌”、“国旗”等问题。
但是,“520讲话”中所宣示的“宪改”部分内容,除了是将“制宪”调改为“修宪”,变成单纯的“宪政改造”之外,还放弃了透过“公投”进行“制宪”的主张,而是重新回到依循“宪法”和“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进行体制内“修宪”的原点,其流程大致上是邀请朝野、各领域阶层代表筹组“宪政改造委员会”讨论“宪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根据上述意见草拟“宪法修正案”〔须四分之一“立委”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立委”的四分之三决议〕,再选出“任务型国大”复决该“宪法修正案”,同时完成“宪政改造”、废除含“任务型国大”在内的“国大”,并将“公投”入“宪”,在“公投入宪”后,由人民“公投”复决“国会宪改提案”。
这一重大转变,等于是陈水扁自打嘴巴。实际上,“制宪小组”的决议案中,是以由于在野势力占据“立法院”过半席位,如循体制内途经“制宪”,窒碍难行的“理由”,来声言要绕“宪法”和“宪法增修条文”有关“修宪”的程序规定,而诉诸“公投”,直接运用人民力量的。现在却回到”宪政程序”规定的原点,等于是昨非今是,自我否定。
另外,陈水扁在“520讲话”中提出的“修宪”流程,实质上就是连战于去年11月底,提出的“两阶段修宪”建议案,当时陈水扁还极力抨击之,现在他却又拾起了连战的牙慧。为此,台湾不少政坛人士都认为,陈水扁应当就此向连战道歉,还连战一个公道。
这个重大变化的发生,当然是为白宫施加了极大的压力而致。而白宫之所以施以压力,除了是这个“公投制宪”计划将会踏破美国人“维持现状”的台海底线威胁美国的区域战略布局利益之外,也因为中国大陆曾向白宫晓以利害,使到白宫不得不予以正视。
陈水扁的这一重大改变决定,确是“令美国满意”了,也因未提实质上是“台独时间表”的“公投制宪时程”,而使台海战事的实时危险得到缓解。但是,陈水扁本人却又面临难以向“独派”人士交代的问题。实际上,曾声言倘陈水扁在“520讲话”中重提“四不一没有”就将拂袖而去的“独派大老”辜宽敏,就对陈水扁改“制宪”为“修宪”而强烈表达不满,而“台联党”也提出了“抗议”,并质疑陈水扁如何向投他的票的广大选民作出交代。
其实,陈水扁对自己的“说变就变”可能难以作出交代,也是心知肚明。为了自我辩解,自圆其说,他指示“520讲话”草拟编组人员撰写了一份拟答问稿式的“内部说贴”,作出了解释。
但即使如此,仍无法藏起“520讲话”中露出的两条“尾巴”:一、关于不把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及“统独”的议题列为“修宪”的内容,只是陈水扁个人的“建议”,而不是“承诺”或“保证”。不排除日后他又借口“独派人士”的“集体要求”,放弃自己的这一“建议”。二、在他的“建议”所列项目中,并不包括“国号”,这又为日后“独派”人士要发动“更改国号”的“修宪”,预留了伏笔。因此,陈水扁的“退让”,只是似退为进而已。
来源:摘自澳门《新华澳报》作者: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