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9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赵忠祥不服饶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管辖裁定而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其上诉,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2004年4月15日,饶颖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忠祥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一万元。丰台法院受理后,赵忠祥提出管辖异议。5月13日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饶颖于2003年10月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2003)海民初字第1881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颖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以(2004)一中民终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北京二中院认为:饶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赵忠祥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丰台区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不当。该院裁定,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0775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作者: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