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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20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人造美女”杨媛诉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我于2004年5月5日根据天九伟业公司公布的报名参赛条件,向其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组委会报名参赛,我并为参加这次比赛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对自己的面部进行局部整形。参赛后,我通过了初赛和复赛,进入决赛。但天九伟业公司突然于5月21日下午向我送达书面通知,称鉴于我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我参加总决赛的资格。但对方公布的报名条件并没有限制经过整容的选手参赛。由于天九伟业公司突然以带有“人造美女”这种歧视性的文字表述、并以粗鲁的方式取消我的参赛资格,给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侵害了我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事后天九伟业公司又恢复了我的参赛资格,但理由却是“我对这次大赛的热情和继续参赛的强烈愿望”,对方并未对原来错误地取消我的参赛资格进行纠正和解释。起诉要求天九伟业公司向我公开道歉,并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被告辨称,杨媛在进入决赛后,现身说法地给为其做整形手术的北京双华医院做广告模特,按照杨媛在参赛前与组委会签定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参赛选手公约》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因此,我方取消其参赛资格是正当、合法的。其次,我方举办本次大赛的目的是选美,而不是比拼整形技术,如果不取消杨媛的参赛资格,势必给其他未整形的选手造成不公平。再者,我方作为一家知名国际性文化赛事主办单位,首先考虑的是大赛的社会和文化影响,杨媛是为了选美而去整形,如果我方同意杨媛继续参赛,而她又取得了比较好的名次,则势必对公众造成选美大赛鼓励整形的误导。在“人造美女”一词是否带有歧视性的问题上,我方认为“人造美女”乃是约定俗成的概念,不存在对杨媛的歧视,杨媛本人也认可并在公众场合和广告中使用过这一称呼。因此,我方的行为并未侵犯杨媛的合法权利。同时,假设原告所称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确实受到侵害,也与我方无关。因为我方只是将取消其参赛资格的通知交给了杨媛本人,并没有告知任何第三人,杨媛整形的具体细节也是我方所不得知的,故将上述情况向新闻媒体透露的主体也不是我方,我方当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天九伟业公司和其它单位共同举办“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比赛组委会所公布的报名参赛条件中未限制经过整形的选手参赛。杨媛于同年2月做了面部整形手术,手术后,杨媛多次为给其做整形手术的北京双华医院进行广告宣传。同年5月13日,杨媛向比赛组委会报名参赛。比赛组委会接受杨媛的申请后,与其签定了《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参赛选手公约》,公约中有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不得参加国内外有关时装表演、广告、摄影、影视等活动,否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的约定。在决赛前,天九伟业公司于5月21日书面通知杨媛,称“鉴于有关证据表明,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此后,一些新闻媒体对天九伟业公司取消杨媛参赛资格一事进行了报道。5月26日,天九伟业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杨媛,称“鉴于您对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的热情和一再表示的希望继续参赛的强烈愿望,经北京赛区组委会认真研究,并征得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总部的同意,兹决定恢复您参加此次大赛的资格”。杨媛收到通知后,向天九伟业公司表示拒绝继续参赛,并将书面通知撕毁。现杨媛以其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东城法院认为,被告天九伟业公司与其它单位共同举办选美比赛,其有责任保证比赛公平、有序的进行。其组委会在公布的报名参赛条件中,对此次比赛参赛选手是否可以整形,未提出明确的要求,致使原告杨媛做整形手术后报名参加了比赛。在比赛中,被告发现杨媛做过整形手术,认为其与未整形选手同台比赛有失公平,且有误导公众之嫌,又决定取消原告继续参赛资格,致使原告认为受到损害,是导致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天九伟业公司应承担组织工作失误、并引起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但应指出,人格尊严是对个人价值做出评价、并能获得他人尊重的权利,因此人格尊严是主客观评价的结合。原告的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以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还应有客观评价作为依据。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告做出取消原告参赛资格的决定,应是基于对选美比赛特定要求的考虑,其并未对原告做整形手术的行为提出非议,不能仅以此推断被告有侵犯原告人格权的主观故意。至于其在通知书中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词,是对经过整形后女性形象的特定称谓,该称谓已为社会普遍接受,并在各类媒体上广泛使用,不足以认定其中带有歧视、侮辱的内容,或是对原告个人价值做出贬低评价。且杨媛曾为整形医院做广告宣传,对公众并不隐讳其做过整形手术的事实,故被告天九伟业公司通知取消原告参赛资格的行为,不会导致公众对杨媛个人价值客观评价的降低。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人格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能否参加选美比赛,以及各方是否有违约行为的争议,属于合同范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并未就参赛合同争议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杨媛的诉讼请求。(作者: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