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关于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被捕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天,笔者发现,李达昌被戴上了“贪官”的帽子。
“贪官”在当前的语境下,是有特定含义的,这个词语对于老百姓理解而言,通常是指那些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图钱财利益的官员。但是,该词语并不包括那些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但没有获取钱财的官员,这些官员可以称之为“渎职官员”,从广义上讲也可称为之“腐败官员”,但不是“贪官”,因为他们的行为与贪图钱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贪污贿赂罪”这些惩治“贪官”的罪名放在第八章,那些惩治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的官员的罪名却放在了第九章的“渎职罪”中,说明两种行为是有区别的。
李达昌有无贪污受贿行为,我不得而知。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李涉嫌的犯罪事实是:1997年1月左右,财政部拨了1亿元专款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川国际提供了5年期1000万美元的专项贷款。财政部明确要求,这笔资金应用于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赔偿风险准备金。这笔钱到中川国际账上后,李达昌利用职权,多次批准挪用,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1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完全有可能是为了公家的利益(即将本应用于特定用途的公款挪作其他公共事业,当然这只是猜测,报道中并没有详细阐明),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仅是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李达昌进行立案侦查的。至少报道中并没有提到,李达昌是在涉嫌滥用职权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贪污等贪图钱财的行为。因此,称李达昌为“贪官”是一种偏离报道本身、先入为主的说法。
这种先入为主的说法,极易引发“媒体审判”,干扰公众的视线,影响公正的侦查与审判。现在,我们从大量的网友留言中,已经看到这种说法正在以讹传讹。由此,必须引发我们对于媒体评论公正性的思考。
媒体言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必须予以保障,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底线。与此同时,媒体言论也必须受到限制,不能无限度地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我看来,公正的评论必须坚守两条底线,首先是必须保证根据新闻报道的原意来进行评论,不能超越报道本身,自己虚构事实进行评论;其次,在对媒体报道中有关事件和人物进行评论时,可以批评、反驳,不能有辱人格。
当然,我们也有权利怀疑李达昌在涉嫌滥用职权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贪污等贪图钱财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在查处时不要忘记查查其有无“贪官”行径,这是公民在行使合理怀疑权。但无论如何,在新闻报道都没有报道其有“贪官”行径前,就评论其是“贪官”是极不妥当的。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