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电(记者贾全欣)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今天开始实施。
该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制定的。
依照暂行办法,法律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被定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国资委对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协调。
办法强调,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