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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的真正基础,从宏观说是社会的和谐,从微观说是社区的自治。只有在此基础上,警察、城管才可有效地发挥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业功能
今年以来,将维持社会治安甚至市场秩序的人员武装起来,似乎正在成为一个趋势。它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治安警察或特警配备的武器趋向中型化甚至重型化。在河南郑州,元旦、春节期间,新增了携带冲锋枪、防暴枪等武器的武装特警,在街头巡逻。从4月26日起,沈阳市派遣300多警力配备武器开始武装巡逻。江苏泰州甚至购置了一辆特警装甲车,从4月18日起带着一批全副武装的骑警在大街上巡逻。
第二,交通警察也配备枪支。长沙市公安局改革原有巡逻出警模式,交警执勤可持枪、持械出警和巡逻。6月初开始,街头出现了第一批持枪执勤交警,据说此举旨在严厉打击街头利用摩托车的“两抢一盗”。目前,上海、深圳、福州等城市的交警也配枪值勤。针对高速公路夜间犯罪案发率高的现状,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衡枣大队近日推出了武装步巡警务模式,民警装备了冲锋枪、防暴枪、防弹衣、强光手电、手铐和警棍等警用装备。
第三,甚至连城管也被武装起来。去年9月北京公布《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草案)》初稿,其中规定,城管执法队伍依法执行公务时,允许佩带必要防卫器械。而广州已见诸行动,该市城管部门前不久成立了300人的“夜查队”,专项整治夜间占道经营、扰民等行为。执法队员虽然没有带枪,但配备了防暴头盔、防刺背心、防火防油防割手套、防水防狗咬长靴、防暴盾牌、对讲机和强光手电筒等。
各地警察和城管部门的做法并非完全不合理。目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尤其是在一些城市,犯罪以及违法活动比较严重,暴力抗拒执法、甚至暴力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秩序,确实需要强化治安与秩序维护者的执法能力。否则,城管执法人员和警察的人身安全也会面临威胁。仅去年就有400余位公安民警因执行公务而牺牲。
但是,过犹不及。中国各个城市的治安形势是否已经恶化到了必须让警察配备冲锋枪、甚至驾驶装甲车上街巡逻的地步?小商小贩占道经营、扰民等问题,是否已经严重到了城管队员必须把自己严严实实地包起来的地步?可以说,不管是让交通警察配备枪支,或者是特警开装甲车上街,以及全副武装城管队员,都有反应过度之嫌。
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采取此类做法,可能是为了增强执法人员的信心,威慑、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量武器上街,确实可能产生这样的效果,但也同样会产生另一个效果,带来市民的不安全感、紧张感。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如果是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塑造和谐社区与城市,则过分强调震慑,未必能够达成这一社会心理效果。
很多人主张,警察因其工作性质,确实需要配备枪支并大胆使用枪支,广州市一位负责人曾要求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敢于开枪。但其实,这是对警察权力的误解。罗伯特·比尔爵士于19世纪上半叶创建世界上第一支现代警察——伦敦警察——时,考虑到警察滥用武力从而损害警察与公众关系的可能性,竭力主张警察不配枪。这成为英国警察的传统,到今天,全英国允许带枪的警察还不到5%。
当然,即使法治较为完备的国家,也曾经迷信过警察武力在维持秩序与治安方面的作用。上个世纪警察活动发展总的趋势是背离英国传统,趋向专业化,强调其打击犯罪的一面。尤其是30年代到70年代,警务活动追求装备现代化,机械震慑式巡逻广泛流行。不幸的是,此举并未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因为,警察大量使用武器也推动犯罪分子的武器升级,并更加不计后果地对警察、对犯罪对象使用武力,这场“军备竞赛”让犯罪分子越来越残忍;另一方面,在西方这种武力炫耀的潮流曾使公众对警察和警察活动趋向冷漠,一度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反而增加了社会整体的不安全感。这种结局迫使西方各国对警察职能及武力作用进行反思,从80年代开始又回归警察首先服务公众的传统。
这一演变历程值得今日各地政府深思。维护社会治安,警察所要处理的绝大多数违法犯罪活动,不需要拿枪对付,更不可能拿冲锋枪对付。社会治安的真正基础,从宏观说是社会的和谐,从微观说是社区的自治。只有在此基础上,警察、城管才可有效地发挥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业功能。而这两者,都与武力无关。相反,它需要政府、公众在治安之外做很多细致的努力。
迷信武力的危险在于,它确实可能在短期内迫使犯罪与违法者躲避风头,使政府误以为天下太平,放松社会和谐、社会自治建设,从而造成本地治安混乱的根源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地方政府过分依赖武力震慑作用,更多的是一种短视策略,是替代制度建设的图省事的办法。对此,人们不能不予以深切关注。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