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了2007年的“七大工作要点”。其中之一就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月17日《中国青年报》消息)。
户籍制度是我国身份制度存在的典型象征,正如著名的历史学家梅因所言“迄今为止的人类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为了迎接人人平等的契约社会的到来,我国需要打破以户籍制度为特征的身份制度,但是我们需要警惕的是,与任何变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打破户籍制度,并不必然带来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契约运动,相反可能带来无耻的掠夺、个人权利的沦丧。比如,以打破户籍制度界限为名,取消农民基于身份对于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拥有的权利。
我没有理由为户籍制度辩护,但是户籍制度仅仅是个现象而不是身份社会的总根源,而农民身份的不利特征,其实是由其他法律与政策规定的,某种程度上是由整个社会决定的,以为取消户籍制度,公民间的平等就会一夜到达,是不现实的。
同时,我们必须明白契约社会并不排斥身份特征。契约社会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但是其本身并不排斥人们依据一定的身份获得财产,比如以公司股东的身份获得非此身份者不能获得的财产。而我们发现,户口已经如股东身份一样,给予农民享受了占有农村集体财产的可能,农村户口也意味着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意味着其在农村集体中的某种财产权,如果将这样的财产权随着户籍制度一起取消,那么对于农民来讲并不公正,而对于我们所要建立的契约社会来讲也是一种破坏。当前很多地方鼓励城市周围农转非,其实看重的正是农民赖以活命的土地等集体中的财产。
户口造成的社会二元对立及不公正是果,我们必须深入到社会的内部探求社会二元对立的真正根源。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