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男生在学校宿舍楼的阳台上给同班女生打电话,不慎从五楼掉下摔死。男生的父母认为这和学校疏于管理有关,将学校起诉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各项损失9.7万元。3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驳回了小成父母的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在位于五家渠市的石河子大学商学院。2006年10月17日23时34分,该校女生小雨在宿舍里接到了同班男生小成打来的电话。次日凌晨1时30分,电话那头突然没有了小成的声音,此时,两人的通话时间已持续了116分钟。预感不妙的小雨赶紧给小成同宿舍的男生打电话,同学们最终在一楼阳台外的空地上发现了已没有气息的小成。后经兵团农六师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证实,小成系从五楼阳台不慎坠楼致死。
小成的同学证实,小成当晚在校外饭馆与另两位同学吃饭,还喝了两瓶白酒,晚上11时许才返回学校的宿舍楼。
事发后,小成的父母赶到学校,他们发现儿子所住宿舍楼的阳台护墙仅有0.99米高,按照国家现行法规规定,阳台护墙高度应为1.05米,小成的父母认为,护墙高度未达标是学校造成的,他们提出要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儿子60%的死亡赔偿金、他们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7万元。
而学校认为,阳台周边有矮墙护栏,没有安全隐患。小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违规酗酒,造成坠楼与学校无关。
协商无果后,2006年年底,小成的父母将学校起诉到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成是一名年满20岁的成年学生,入校时与学校签订了自律管理协议书,对自身行为有识别管束能力,学校发给学生的《学生手册》表明学校对成年学生进行了严格的约束管理。然而,小成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过量饮酒,深夜酒后长时间在高楼阳台逗留,不慎坠楼身亡,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没有重大过错。
对于阳台护墙的高度问题,经兵团农六师公安局现场勘察,学生宿舍楼5楼阳台护墙高度为0.99米,低于建设部在1999年颁布的《住房设计规范》和2005年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1.05米的高度,但是,该宿舍楼建于1987年,上述两个新法对它没有约束力。(作者:崔建民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