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区委书记王明先,驾车违章撞死了人,却让司机来顶包(本报曾多次报道),纪检机关着手调查,又发现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问题。今天,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明先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3.9万余元予以追缴。
武汉市中院判决认定,2000年至2005年期间,王明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取他人贿赂现金,共计人民币80.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3.1万余元的物品,并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供其妻子廖某用于经营,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1人受伤,并在肇事后纵容他人为自己顶罪。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交通肇事罪。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梁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