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良和等十人盗窃团伙,在两年的时间内,深夜开着货车、驾着桑塔纳,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以农产品为目标,农户为对象,疯狂作案35起,涉案价值八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良和等十余名犯罪分子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周良和是滁州市明光市石坝镇岗郢村农民,198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5年12月,又因盗窃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两次服刑后,周良和仍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与王忠成、卢广钱、褚召兵等十人相勾结成盗窃团伙,大肆进行盗窃活动。从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盗窃团伙成员先后或单独或结伙,或开农用车或桑塔纳,窜至滁州市南谯区、蚌埠市五河镇、明光市、凤阳县、来安县、定远县等地,盗窃谭某某等40余户农户的水稻、玉米、花生、大米、黄豆、油菜籽、小麦、芝麻共86560斤,价值79126元;尿素1900斤,价值1567元;鸡162只,价值2884元;白酒8箱,价值480元。
作案中,该盗窃团伙成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注意降低盗窃成本,在盗窃母鸡这种“小宗货物”时,他们就坐褚召兵的桑塔纳轿车作案,而在盗窃粮食这类“大宗货物”时,他们就开着卢广钱的农用车作案。许多农户辛辛苦苦一年的劳动收获在一夜之间被他们一搬而尽,倾刻间生活无着,陷入困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良和、王忠成、卢广钱、褚召兵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周良和、王忠成数额巨大,其余8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谈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