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的儿子在家中坠楼身亡,伤心欲绝的父母二人将保姆告上了法庭,要求保姆赔偿各项费用30.92万余元。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氏夫妇的诉讼请求。
2003年底,已经四十余岁的张氏夫妇诞下独子,高兴之余也担心孩子如何照料。2005年,夫妻二人雇请李某全日制照看儿子,一年下来倒也相安无事。2006年12月23日下午,张氏夫妇有事出了门,家中只剩保姆照看儿子。下午五点了,李某看张氏夫妇还没有回来便把孩子抱在椅子上转身去厨房淘米。等李某淘完米回来就发现孩子不在椅子上了,李某一抬头看到椅子旁的窗户开着,顿时有了不好的预感,她顺着窗户往下看发现楼下已围了一圈人,圈子中间隐约躺着一个孩子。惊惶失措的李某忙冲下楼,躺在地上的正是自已已照看了一年的孩子。众人把孩子送到医院时已是回天乏术。闻讯赶来的张氏夫妇悲痛欲绝,张妻更是当场昏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接受张氏夫妇的雇请照看幼子,李某对其负有监护义务。因李某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幼子追楼身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氏夫妇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张氏夫妇幼子的死亡赔偿金24.63万余元、丧葬费104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30.68万余元。作者:万国芬 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