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买彩票中了817998元一等大奖,却瞒着妻子佟某将彩票用朋友的名字办理兑奖手续,最终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曹某中奖金额中的254398.40元,支付佟某中奖金额中的40万元。
曹某有坚持买彩票的习惯,2006年5月1日下午,曹某在去上班的路上,购买30选7自选单式“齐鲁风采”福利彩票一注,竟然中得了一等奖,中奖金额高达817998元,税后金额为654398.40元。曹某将中奖消息告诉了朋友张某,并向其出示了彩票。由于曹某之妻佟某一直反对其购买彩票,且曹某的身份证由其妻保管,曹某暂时不想让其妻知道中奖之事,遂向张某提出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兑奖手续。2006年5月12日,二人以张某的名义在彩票上签字,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同年5月22日,曹某将其中奖之事告知了家人,次日(5月23日)曹某便带领妻子等家人向张某索要彩票,张某反说不认识他且向邹城市公安局岗山派出所报案,谎称曹某及其家人来抢彩票和兑奖手续。5月24日,曹某与其妻达成协议,就曹某所中奖金如何分配进行了约定,即曹某得254398.40元,其妻佟某得40万元。
因此酿成纠纷,原告曹某、佟某于2006年5月25日诉至邹城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分别支付两原告中奖金额中的254398.40元和40万元。邹城法院受理后,张某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邹城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管辖权异议。张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济宁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曹某感觉受张某欺骗,遂于同年7月10日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向邹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接到报案后,在询问证人的基础上,邹城刑警大队于2006年8月2日对张某进行了传唤。张某到案后,明确承认中奖彩票系曹某所有,但是声称曹某曾经承诺给其12.5万元的好处,只要曹某兑现自己的诺言,张某愿意把彩票返还给原告。
经邹城法院审理认为,中奖彩票由曹某自己选号出资购买,曹某及其妻子佟某依法对中奖奖金享有所有权、支配权。中奖奖金系曹某及其妻子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奖金分割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由于领奖手续尚在张某手中,原告曹某、佟某依据夫妻二人签订的协议起诉被告张某,请求判令张某分别支付中奖奖金中的254398.40元和40万元并无不当。(作者:刘克斌 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