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规”“家法”代替国法,私自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积极煽动村民暴力袭警,严重阻挠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3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有辉、杨保全、杨贻坚等14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对14名被告人处以一至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2006年2月至7月期间,个体户李某与港北区大圩镇解放村周村屯签订合同承包经营该屯的千金山矿泉水。此后,李某自驾小货车前往该屯运送矿泉水,来往途中需经解放村新祥屯路段。于是,新祥屯村民以李某的货车经常路过本屯路段损坏路面和村里饮用水管为由,向其索要一万元修路费。遭到拒绝后,该屯村民遂于2006年7月11日下午,趁李某驾车经过新祥屯之机,私自强行扣押其货车,李即向110报警。大圩派出所民警接报后与大圩镇司法所干部前往新祥屯查看路面,没有发现损坏路段,饮用水管也没有受到破坏,便多次进行调解,做村民的思想工作,要求放行被扣货车,但该屯村民不予理会,并扬言这是“村规”“家法”规定,谁损害了村里利益就必须作出赔偿,扣押货车是为了维护本屯的合法利益。
7月14日,李某再次请求大圩派出所解决运水货车被扣一事。当日中午13时许,该所吴副所长带领7名民警和3名协警员与李某前往新祥屯调处,在依法欲将被扣货车开到大圩司法所处理时,遭到该屯的村民阻拦。杨有辉、杨保全、杨贻坚等14人和上百名村民先后来到现场,对执法民警起哄、谩骂、推拉、威胁。吴副所长向村民表明身份和来意,说明在依法执行公务,对村民进行劝解,但村民仍拒不放行。此时,在部分村民的煽动下,村民情绪激动,杨有辉、杨保全等人开始殴打民警,并将民警的照相机、录象机抢走摔坏,用石块砸烂警车的挡风玻璃,场面陷入混乱。第二、第三批民警赶赴现场增援时,也分别遭到上述被告人及其他村民使用石块、木棍围攻追打,造成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直至下午15点10分许,第四批增援民警带着防暴警具到达现场,才有效控制村民的袭警行为,解救受伤民警,并将闹事村民制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有辉、杨保全、杨贻坚等14人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故判处杨有辉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杨保全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余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者:黄奎 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