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他人强奸后,为报复对方定于次日晚再次见面。然而,她却误把路经该处的一青年当成了强奸男子,用水果刀将其捅致重伤。2日,兰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该女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5岁的朱某(女)是兰山区农民。2006年10月28日晚,当朱某步行至市区琅琊王路与双岭路交会处时,被一男子拦住,并被强行拽至双岭路北侧一小树林内强奸。意欲报复的朱某主动提出次日晚8点到指定的地方再次见面,该男子当即答应。
次日晚7时许,朱某与男友赵某(在逃)提前来到与上述男子相约见面的地点,并让赵某藏于暗处。当男青年仲某路经此处时,朱某误认为他就是强奸男子,便上前将其拦住,赵某遂从暗处赶来,二话没说抓住仲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朱某趁仲某不备,掏出水果刀向仲某腰部猛捅一下,致其倒地,赵某见状逃跑,接警赶来的民警将正欲逃走的朱某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后经鉴定,仲某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仲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增才、李建光、胡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