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在租赁房内自杀去世14个月后,房东以房屋变成“凶宅”遭到贬值为由,将叶太太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长宁法院作出判决,叶太太被要求在5日内补偿房东2万元。
2004年3月,关先生和叶先生夫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一套全装修房屋出租给叶先生夫妇。2005年9月,关先生发现叶先生夫妻的关系开始不和睦,时常在房屋内大声争吵,还发生因打闹而损毁房屋装修的现象。为此,关先生提出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进行赔偿。未料,2005年11月4日,叶先生趁太太不在家时上吊自尽。事后,关先生找到叶太太,和她协商租住房屋的事宜。因为房屋成了“凶宅”,关先生遂提出让叶太太继续租住两年以淡化房屋内的“恐怖气氛”,或让她以市价买下房屋,或赔偿房屋贬值部分的差价。叶太太则一口回绝了关先生的所有提议。
2005年12月,关先生委托房产估价部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随后他以此为据状告叶太太,要求她赔偿房屋贬值的20万元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杀事件对房屋的物理形态未造成损坏,但按照传统观念和民间习俗,会给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一定时期内造成心理阴影,影响出租受益。法院最终根据公平原则,让叶太太适当地补偿房东关先生2万元。(包璐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