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当庭作出判决,判决不孝子每年付给母亲赡养费100元和稻谷120斤。
原告曾玖英育有五个儿子,均已成家,被告刘华智排行第四。原告的一只眼睛失明多年,丈夫在二十多年前去世,生活极为不便。1996年,原告的五个儿子自行约定每人每年付给原告稻谷120斤,作为生活费用,但均未给付。2000年原告外出乞讨,在外生活了两年。从2002年起,原告的其他四个儿子才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却一直拒绝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年过古稀、体弱多病,已无劳动能力。虽然其有五个儿子,但生活却没能得到必要的保障,几年前竟靠乞讨为生。被告身为子女,本应主动、自觉地承担赡养义务,但七年来却未尽任何孝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规定,应受到谴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廖珺 李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