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系追索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因方式不当,导致债务人周德厚跳入河中溺死。记者获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岳女士等四人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85887.95元。
2006年5月1日,周德厚驾驶着农用三轮拖拉机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路庄村口与岳女士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周德厚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据岳女士说,周德厚当时用的是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使得她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周德厚是外地人,只是在昌平区租住民房暂时居住,随时有可能搬家而“失踪”。为此,事故发生几天后,岳女士和三个朋友一起来到周德厚的暂住地,找他商量赔偿的事。
为了防止周德厚逃跑,岳女士一直抓着周德厚的手腕,并将其从屋里拉到了院内,同时拨打了110报警。在院子里,周德厚趁不备逃跑,后向南大河南岸游去。第二天,在南大河内找到周德厚的尸体。经公安机关认定,其属于溺水致吸入性窒息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对此,周德厚的家人却认为责任都在岳女士一方,因此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要各项赔偿共计七十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岳女士等人对事件发生的过程表示认可,但她始终强调,他们去周德厚住处协商赔偿修车款一事,是主张自己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认为其对周德厚的死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女士和周德厚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已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赔偿问题也应该通过交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解决。而岳女士为追债对周德厚有拉扯的行为,并且在他跑出住处后进行追赶,使得他被迫选择跳入河中,并最终溺水身亡。周德厚不积极履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并在岳女士找其索要赔偿款时采取逃避的方式,跳入河中,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对后果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岳女士与朋友一起找周德厚索要赔偿的做法不妥,与周德厚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其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故判决岳女士等四人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85887.95元。(李松 黄洁 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