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辽宁农民于占民,持自制手枪和爆炸装置,将来京乘坐的客车劫持。记者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作出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劫持汽车罪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判决。
于占民认为自己的某些发明未受到重视,即产生了劫持汽车以引起关注的想法。为此,其制造了手枪和装有1630克火药的爆炸装置。2006年8月7日7时许,其在乘坐的来京客车上鸣枪,对车上30余名乘客及司售人员进行威胁,迫使司机将车停在北京站前街丁字路口处,阻断交通,强令前来出警的民警满足其提出的条件。于占民被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于占民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占民遇事不能妥善处理,采用极端手段,以胁迫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长途客运汽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依法应予惩处。
其上诉理由经本院审核认为,于占民为实现其个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长途客车,危害公共安全和制造事端,显见其行为目的并非正当;另原审法院充分考虑全案情节,对于占民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作者: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