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绵(阳)盐(亭)白庙收费站原站长徐武亮等人,从成都买回假的车辆通行费发票,向驾驶员销售达数万元(本报曾作报道)。8月17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对白庙收费站集体卖假票案作出一审宣判,徐武亮等7人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徐武亮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段销售假票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赵冬青、方亮作为收费站的一般工作人员,是在站长徐武亮的授意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定为主犯;徐武亮身为站长,发现下属存在犯罪行为,不但不予以制止和揭发,反而组织和授意全站工作人员集体卖假票,徐武亮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
法院认为,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国有公司的一种表现形式,被告人的售票行为应当是公务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徐武亮等人销售假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处徐武亮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赵冬青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方亮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分别判处陈洪斌、贾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任勇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记者 吴功斌 廖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