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日晚12时许,李某因赌博,欠下赌友刘某4万元。李某提出他的工资等收入大多由其妻保管,由于其妻不可能在短期内给他那么多钱,他一时也自然无法还清赌债。但他可以设法让妻子带出钱来,条件是让刘某抢劫,刘某表示同意。于是李某谎称出了车祸,让妻子立刻送4万元过来。半小时后,李妻子骑车途经某地时,蒙面的李某、刘某将李妻拦下,因李妻拼死护住装钱的提包,李某遂暗示刘某适当使用暴力,刘某于是出拳将李妻打晕,乘机将提包及钱抢走。李某面对控诉,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抢劫的是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具有当然的处理权,不存在非法占有,故不构成犯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抢劫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预谋、策划、组织的抢劫行为,已经危害国家管理的公共关系,同样必须以抢劫罪论处。
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方面,李某将钱用于偿还赌债,明显属于非法处分。同时,李某隐瞒事实真相而处理,等于未经李妻许可,自然侵犯了李妻合法的平等处理权。另一方面,李某已经使用暴力,尽管当时是由刘某出拳的,但源于李某的暗示,表明双方有着共同的故意,李某同样应就此负责。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他们对李妻的侵害,已经不仅仅是财产问题,而且发展到对李妻的人身权利,危害的客体之一也转变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程成、曾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