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石家庄8月30日电(顾文娜 周俊华)二十九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斌、钟启立、林如青、焦红菊、聂克利、赵庆荣、李文立、高日春等八名被告人贩毒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贩毒主犯高斌、钟启立被判死刑。
经法院审理:二OO五年初,被告人钟启立、焦红菊、聂克利经密谋,由钟启立出资,利用焦红菊在石家庄—广州T八九/T九O次列车上售货进出车站方便的条件,由焦红菊与广州毒贩联系并购买毒品海洛因带回石家庄后交给钟启立贩卖。
二OO五年一月至四月间,被告人焦红菊、聂克利先后利用钟启立所出的现金二十一万元,到广州从被告人林如青、高斌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六百克,焦、聂将毒品海洛因带回石家庄,交给钟贩卖。其间,焦红菊又在广州先后分别以两千元和三千元的价格,从高斌、林如青手中为钟启立购买毒品添加剂附料两千克,由其贩卖。
被告人钟启立将上述共六百克海洛因按一定的比例与毒品添加附料混合后,以每克二百七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聂克利、赵庆荣、高日春和有关吸毒人员。二OO五年五月至八月赵庆荣先后多次以每克二百七十元的价格从钟启立手中购买海洛因,交由被告人李文立吸食和贩卖,李文立除自己吸食外,又以每克四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价格将部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获利交给赵。在此期间被告人高日春也先后多次从钟启立手中购买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还将部分毒品卖给吸毒者。
二OO五年八月十四日,被告人焦红菊再次受钟启立的指使,到广州以通知钟启立向林如青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存款的交易方式,以七点五万元的价格从高斌、林如青手中购买毒品二百点六克、毒品添加附料一千克。十五日下午四时,焦红菊返回石家庄将毒品海洛因和毒品添加附料交给钟启立时被抓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做出了相应惩罚:主犯高斌、钟启立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如青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聂克利、赵庆荣、李文立、高日春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