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强迫卖淫案件中,因况春燕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的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前科罪行,二中院据此重新量刑,在原判决基础上酌情加刑3个月,终审判处况春燕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
况春燕从贵州来到江苏经营理发店生意。2005年5月,她在江苏吴江搭识嫖客陈某,并将自己的女儿付某介绍给陈,从中收取嫖资1万元。三人一同来到本市宝山陈的住处,期间付某竭力反抗,况春燕以拳打脚踢、皮带抽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女儿就范。
2005年9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况春燕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
在监狱服刑期间,况春燕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事实。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要求通过再审法院依法对况春燕重新量刑。
市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况春燕在服刑中经教育能主动交代前科情况,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王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