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伙一起谋划抢劫,虽在抢劫过程中站在旁边观看,未实施抢劫行为,但也照样被判刑。9月5日,河南省淅川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赵诚和祁伟、李林涛(二人已判刑)系淅川县城关镇人。今年6月4日上午,祁伟找到赵诚、李林涛,提议实施抢劫,赵诚、李林涛表示同意。随后,李林涛驾驶摩托车带着赵诚和祁伟来到该县大理石厂门口。三人下车后,赵诚站在旁边,祁伟和李林涛上前拦截一辆面包车,对司机进行殴打,并向被害人王某索要现金20元。事后因赵诚未上前抢劫也未分得现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诚与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赵诚在犯罪过程中虽一同前往,但只是在一旁观看,并未实施抢劫行为,事后也未分得现金,犯罪情节较轻,且属于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肖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