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宾馆、美容美发店为据点,大肆招募“小姐”从事色情服务,同时还对“小姐”进行“制度化”管理,要求“小姐”“上班”考勤。昨日,在合肥市先后招募了近60名“小姐”的杨芳,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站到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被告席上。据悉,这是合肥市目前为止最大的涉嫌组织卖淫案。
今年37岁的杨芳,只有初中文化,无业,她手下的两名“得力干将”——杨磊和小花(化名),昨天也与其同庭受审。据指控,自2006年初以来,杨芳先后以合肥市多家宾馆为据点,通过固定电话对外大肆招嫖,随后指派“小姐”到嫖客指定的场所进行色情服务。
2006年5月,杨芳迁至一家宾馆后,将“小姐”分成白班、晚班进行管理,安排杨磊接听白天电话,并派遣“小姐”从事白天的色情活动。2006年中秋节后,杨芳又安排未成年人小花接听晚上电话,并派遣“小姐”从事晚间色情活动。杨芳支付杨磊、小花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
杨芳对“小姐”实行“制度化”管理,对“小姐”承接“业务”也进行了很多严格规定,如:“小姐”必须向她交纳数额不等的押金;“小姐”上班时要事先电话报到,有事或生病需要请假,下班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费用结算;每天每名上班的卖淫女还需要交纳10元钱作为杨芳在宾馆的开房费用;卖淫女不得私自与嫖客联系等。此外,对于“小姐”的收入,杨芳规定,要跟她三七分成。
经查明,杨芳先后组织了近60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07年4月17日夜,合肥市公安局将正在组织卖淫的杨芳、小花及多名卖淫女和嫖客当场抓获。次日,杨芳、杨磊、小花被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杨芳以电话联系的方式,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杨磊、小花明知杨芳非法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积极协助,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责任,但小花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