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的河北人杨某,为了给老家的工人发工资,诈骗他人工程定金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3月3日,被告人杨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二老庄某出租房内,以为被害人路先生、任先生介绍施工工程需交纳工程定金为名,骗取路先生人民币16500元,骗取任先生人民币16500元,共计人民币33000元。之后,杨某将赃款用于发放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7年3月27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庭审过程中,杨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他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明显缺乏足够的认识,一直强调“我打算将钱还给他们的”。杨某的女儿也参加了庭审,她对父亲的行为没有过多的指责,只是嘱咐父亲“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罪罪名成立,但杨某实施诈骗是为了给老家的工人发放拖欠已久的工资,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因此建议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酌予从轻处罚。(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