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凌晨,广州珠江医院尹方明副教授被警察枪击身亡。据悉,尹在接受警察盘问时双方发生争执,尹欲开车离开时遭开枪射击。有消息称事件可能因假军牌车引起。据透露,涉案警察已被警方隔离,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重庆晚报》 11月14日)
在我国,警察使用枪械有严格的规定。比如,“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判明有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遇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紧急情形,对那些穷凶极恶的暴徒,警察该开枪时必须开枪。
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紧急情况面前,警察一刹那间的开枪决定,实际上就是法的“直接执行”,难免有千虑一失。2005年7月,英国伦敦遭受恐怖连环爆炸袭击后,草木皆兵的警察就将27岁的巴西男子梅内塞斯误作“恐怖分子”当场击毙。2004年9月26日,我国甘肃兰州警方击毙了一名据称携带“炸药包”讨要欠款的陕西籍男子姜云春。事后查明,姜云春胸前的所谓“炸药包”不过是一个热水袋而已。这些事例说明,即便在警方亮明身份、摆出堂堂之阵时,也难以杜绝开错枪、杀错人的意外发生。因此,对警察的开枪权必须加以严格的约束。
从报道来看,发生在广州的此起警察开枪事件的起因,可能是警方怀疑尹方明所驾车辆为假军牌、报废车,且警察上前盘问时,尹方明又“强行启动,将盘问警察拖行数米”。警察在“鸣枪示警无效,朝车内开了第二枪”——当然,这都是媒体转引的“知情者”的说法,事件的真相尚不清楚。(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