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对一起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被告人王盛因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
据了解,因为滥用职权而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全国尚不多见。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时任海安县某镇财政所所长的王盛,在发放支农周转金过程中,未经论证和领导审核决定,在没有办理相关借款和担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60万元财政支农资金借给前期借款尚未归还的发特鳗业公司。后来该公司因无资产可经营而被工商部门注销,导致这笔借款尚有3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2007年9月,海安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盛提起公诉。由于涉嫌滥用职权而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尚无先例,该院公诉、民行部门遂通力合作,共同研讨适用的法律依据,最终决定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王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决王盛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
(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钱义华 吕兵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