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罪犯李斌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李斌于2001年5月刑满释放后,通过贩卖毒品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先后网罗了姚银妹、陆志清、曾庆猛、沈锦荣(均已判刑)等人,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无偿取得娱乐场所“宝鼎皇宫”的经营权和使用权。李斌以“宝鼎皇宫”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在上海市宝山区、静安区等地大肆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并不断通过赌博、毒品犯罪等活动大肆聚敛钱财,称霸、危害一方,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从2002年底至2005年间,以李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扩大势力和增强实力,非法置备、发放、保存多支猎枪、钢珠枪、气手枪、左轮改装手枪和数十把砍刀、钢制红缨枪等凶器。在李斌的指使下,这个犯罪组织多次在一些公共场所,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诬告陷害、赌博、聚众围哄公安机关、对抗公安民警正常执法等一系列非法活动。
法院还查明,李斌于2003年至2005年,共计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摇头丸360余克、含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的摇头丸1160余克和冰毒8000余克等毒品。
2006年10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有数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处李斌死刑。
一审判决后,李斌提起上诉。2007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复核,核准了上海市高院的刑事裁定。(李惟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