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靖远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雒志强私放在押人员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以诈骗罪判处雒志强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11月11日晚7时许,正在白银市靖远县看守所内服刑的刘宏伟奇迹般地从看守所出来,并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逃跑了。刘逃跑后不久,当晚在看守所值班的民警雒志强很快就“查明”了刘的去向,并秘密与刘的一名朋友取得了联系,让其以到兰州办事为名将刘骗回。12日晚11时许,刘宏伟驾车驶向兰州的途中被雒志强抓获。虽然,脱逃的服刑人员刘宏伟很快被抓了回来,但由于刘宏伟脱逃过程存在诸多疑点,靖远县检察院随后立案侦查。很快该案的内幕浮出水面。
2007年1月28日,靖远县检察院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员将雒志强正式逮捕。经查明,自从刘宏伟进入看守所后,管教民警雒志强就与刘宏伟交往甚密。2006年11月11日,刘宏伟以朋友结婚要用车为由向雒志强借车,雒将加了油的车停放在看守所院内,并打电话和看守所民警王兴才倒了当日的晚班。当晚,刘被提出监区烧锅炉,雒志强乘机将车钥匙交给刘,后雒与监区值班人员玩牌,刘利用无人看管之机驾车逃离看守所。
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段某与在该所服刑的刘宏伟同羁押在一个监室。当了解段某的案情后,刘宏伟预谋诈骗。10月20日,刘与雒志强预谋后,用看守所灶房杨某的小灵通发短信和段某的朋友郜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是办理段某案件的刑警“刘龙”,并得知段某的朋友周某愿意出钱帮助段某,但前提是要与段某本人通话。10月28日,雒志强将自己的手机卡给了刘,刘便让段某两次和周某通话。周某在确认后,于10月30日将5万元现金存入指定账户。随后,刘将所骗款中的2.3万余元交给雒志强购车。11月2日,刘以段某需要生活费为由,再次要求周某将1000元现金存入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后交给雒志强使用。不久雒志强便把刘从监区提到看守所大院内,并将9500元提供给刘。
2007年8月2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被告人雒志强有期徒刑两年。雒志强不服,向白银市中院提出上诉。靖远县检察院也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白银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雒志强身为看守所管教民警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犯人提供帮助,致使服刑人员脱逃;雒志强与刘宏伟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虽只有刘宏伟的证言,但刘宏伟的证言有移动公司证明及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因此,雒志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刘宏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周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