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对夫妻挪用单位巨资后潜逃 双双获刑
2008年01月11日 17: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南宁1月11日电(李婧源 王刚)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夫妻双方共同挪用单位资金的案件,两被告人归案后,在法庭上仍然狡辩,但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判决。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许X华,女,28岁,中专文化,原广西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纳员。其夫覃X,男,37岁,高中文化,无业。2002年4月起至2003年10月8日,许X华在任东方国旅公司、东西方国际交流公司留学二部的出纳员期间,采用收入不入账和提款不入账的方法多次挪用公司款共计七十余万元与覃X共同使用。两人将挪用公司款用于日常生活及支付购买商品房、购买小轿车两辆。2003年10月,两人知悉公司将对帐目进行清查,挪用资金事实将案发的情况下,两人又将公司留学二部存于银行的人民币15万元的存单提款取出,尔后逃往深圳、玉林、河池、桂林等地躲藏。2005年10月3日,许X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其已怀身孕,公安机关未对其强制措施。2007年5月,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覃X的准确住处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覃X。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X华作为该公司的出纳员,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七十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覃X与许X华为夫妻,其主观上具有与许共同挪用公司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亦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是共同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覃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许X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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