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上聊天,4名小伙子为勒索财物结伙绑架他人,强行拍摄对方裸照、向被害人亲属要钱。其中一案犯以将受害人卖到外地当小姐进行威胁,将受害人强奸,三人被抓获归案一人在逃。1月29日记者了解到,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强奸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2年至6年,并各处罚金。
王龙、薛伟和孙旭利年龄都在20岁左右,王龙和薛伟是山西保德县人,孙旭利是山东省高密市人。2007年5月28日20时许,三人伙同王斌(在逃)一起预谋“诈钱”。次日凌晨零时许,王龙通过网络聊天得知梁某系卖淫女,便以嫖娼为由,由薛伟将梁某骗至雁塔区一家宾馆。孙旭利用手机给梁某拍了裸照,王斌对梁某殴打,并威胁将其卖到东北当小姐,向梁某索要现金1万元,并当场从梁某钱包内搜走现金100余元后离开现场。
王龙、孙旭利多次给梁某的母亲打电话,骗说同学在渭南出车祸急需现金3000元,因梁母不相信未能得逞。2007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王龙强迫梁某如不同意就将其卖到东北当小姐相威胁,与梁某发生了性关系。9时许,王龙、孙旭利再次打电话给梁母,要求必须交给他们3000元赎金,否则就给梁某打一针,生命会有危险,梁母被迫答应。之后,孙旭利在小寨好又多门口取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孙旭利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将王龙、薛伟抓获,将梁某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龙等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向被害人的亲属索要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属共同犯罪。王龙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薛伟、孙旭利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减轻处罚,孙旭利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判处王龙有期徒刑12年,以绑架罪判处薛伟有期徒刑7年,判处孙旭利有期徒刑6年,并处三人罚金各1万元。(张波余静记者郭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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