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快速发财致富,在郑州某建材市场做生意的李小华和其女友徐艳丽,在其门面房的二楼提供场地,招揽朋友参赌,从中“抽成”获利。两人的行为根据以前法律应视为赌博罪,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则为开设赌场罪。2008年1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李小华、徐艳丽被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5000元。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郑州审理的第一起“开设赌场罪”案。
为发财开设赌场 从中“抽成”获利
现年35岁的被告人李小华系安徽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后李小华来到郑州,与女友徐艳丽(吉林省人,无业人员,26岁)一起在郑州市某建材城做建材生意,空闲时,李小华常和老乡打麻将牌,并用少量的现金下注。2007年6月,来他这里玩牌的人渐渐多起来,正好他租住的二楼空了一大间房子,李小华干脆把那里整理成专门玩牌的场地,这些来玩牌的牌友,也开始下注赌博,而李小华和其女友则从赌资中“抽成”收钱。他们还专门雇了一个女子在门口望风。后来,李小华还设了一个厨房,为赌客免费提供中午饭。同年7月17日下午,有七八个人正在李小华的赌场赌博时,李小华、徐艳丽及在场赌博者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事后,李小华交代说,每天,他的赌场都会有十几名赌客,靠从赌资中“抽成”收钱,他一天收入200至300元钱。2007年9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李小华、徐艳丽二人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华、徐艳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小华、徐艳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小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新罪,故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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