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丰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28.2万获刑5年
2008年02月28日 10:4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肖某,江西省吉水县人,系信丰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正科级)。
经审理查明,2000年元月至2007年元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利用担任信丰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提拔干部和人事调动方面,非法收受黄某等8人贿赂4.2万元;在采购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方面,非法收受王某等5人贿赂18.3万元;在建设工程发包等方面,非法收受何某等人贿赂5.7万元,总计人民币28.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已退清全部赃款计28.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贿赂28.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肖某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作者:吴懿 陈财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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