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侵吞国资大案原审量刑畸轻 经抗诉改判
2008年08月05日 09:1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针对一起趁国企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国资1500多万元的案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近日,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尤箐彪、财务部长曲法顺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年。
1998年7月,尤箐彪任国有公司、哈尔滨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下称吉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9月,尤箐彪指使该公司财务部长曲法顺,私自设立6个账外账户,将公司经营期间往来款等资金总计1578万元存入以上账户。
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吉星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箐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在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中,尤箐彪、曲法顺使用欺骗手段,将1578万元账外资金予以隐匿。
2004年2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五年。
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原审判决后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系趁国企改制之机实施的侵吞国资犯罪,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理应依法严惩。遂以原审判决对二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该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共同贪污15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陈宝琨 通讯员刘华 王春艳 杨晓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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