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阳原"土地爷"40余次受贿54.4万领刑13年
2008年08月11日 11: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8月8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可扬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张可扬,男,1957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至2002年8月任安徽省凤阳县地质矿产局局长,2002年8月至2007年11月任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职期间,作为掌管当地矿山开采证件审批、延续大权的“土地爷”,张可扬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仅在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间,凤阳县某矿山企业为办理矿山开采证及证件延续,就分三次分别送给张可扬人民币8万元、5万元、5万元。法庭查明并认定,自1998年底至2007年2月,张可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通过办理矿山开采证及为他人办理矿山开采有关事物时提供便利,分别在办公室和家中共40余次收受当地20多家矿山企业及个人1000元至8万元不等的贿赂款累计人民币54.4万元。
法院认为,张可扬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4.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法言)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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