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活埋两男孩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司法精神鉴定:被告有冲动性人格障碍但不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作案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仅20岁的张荣活埋同村两男孩一案,近日由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张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张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刚、张润梅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去年9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和俊东(男,10岁)、和俊鹏(男,7岁)两兄弟到邻居张荣家玩耍并约张荣一同去钓鱼,在3人走出张荣家门准备去钓鱼的路上,被告人张荣由于习惯性冲动产生了要将和俊东、和俊鹏两兄弟杀死的念头。9月24日上午,张荣以去看飞机为由将和俊东、和俊鹏两兄弟骗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乡七河村会仁和村山上。张荣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挖坑准备活埋和俊东、和俊鹏,等挖好坑以后,张荣又在旁边松树上折来3根树枝,和俊东出于好奇首先仰卧在挖好的坑里,随后和俊鹏也俯卧在和俊东的身上,张荣趁机用3根树枝卡在和俊鹏的脖子、腰部及腿部,张荣不顾两兄弟的挣扎和哭泣,将和俊东、和俊鹏两兄弟活埋。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父母亲)和刚、张润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今年6月5日辩护人杨昆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张荣作案时的精神状态重新鉴定。
大理州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张荣有习惯性冲动控制障碍,但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作案时行为意识清楚,没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对作案行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云南省精神病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张荣患冲动性人格障碍;作案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在调查中还证实,张荣的家族里没有人患过精神病,张荣平常的精神状况也是正常的,并无异常。张润梅的证言,证实张荣和她家并无矛盾,而且平常张荣都带她家的两个小孩子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庭审理已注意到两份鉴定结论均系有资质的机构和有资质的人员依照鉴定程序作出的合法结论;并均认定张荣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强调,虽然两份鉴定对被告人张荣的医学诊断不完全一致,但两份鉴定对被告人张荣的医学诊断均在人格障碍的范畴内,并不影响被告人张荣在作案时的控制和辨认能力,故一审法院对两份鉴定均予以采信。
此外,辩护人杨昆提出张荣患习惯性冲动控制障碍,缺乏犯罪动机,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不予采纳;提出张荣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人张荣的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法院依法不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刚、张润梅要求严惩被告人张荣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66735.35元的请求,因被告人张荣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应根据被告人的实际偿付能力,确定赔偿数额。(记者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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