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农科所副所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获刑10年
2008年10月22日 10: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河南省安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某利用负责本单位基建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32万元,并在日后的业务往来中给对方提供方便。10月21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其犯罪所得赃款3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王某案发前担任安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职务,分管单位内部的基建工程工作。王某在任职期间,先后分六次在自己家中和办公室,收受建设公司、装潢公司等五家公司项目经理或业务代表现金共计32万元。之后,王某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在与这些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实事,并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中受贿28万元的事实,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王某已将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王忠文 尚德志 于晓文)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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