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台“高等法院”30日审理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检察官最后辩结指出,特别费是公款,应因公支用,马英九涉嫌诈取一千多万元(新台币,下同)特别费;马英九辩护律师则表示,马英九无贪污犯意,也无犯行。庭讯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谕知将在12月28日上午10时宣判。
据“中央社”报道,台“高等法院”自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先由马英九进行答辩,接着由合议庭提示本案证据,看两造有无意见,最后由检、辩双方进行结辩。
公诉检察官今天由“高检署”的曾俊哲、林邦梁、王金聪三位检察官莅庭论告。曾俊哲表示,特别费是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公款,虽然特别费具有补贴性质,但仍应用于公务所需,不得私人自俸。
林邦梁则反驳“台北地院”的无罪判决理由,认为一审判决将特别费与宋代的公使钱画上等号,但两者的关联却未经调查与说明,判决已违法,请求“高院”改判。王金聪指出,马英九明知特别费应用于公务支出,却将部分以领据支领的特别费,总额一千余万元,未用于因公招待馈赠,反而汇入妻子周美青账户,用于私人用途,这部分涉嫌施用诈术,涉及贪污。
马英九辩护律师宋耀明指出,依据“法务部”与“主计处”意见,特别费为实质补贴并非公款,且马英九主观上没有施用诈术或贪污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贪污的事实,侦查检察官“先射箭再画靶”推定马英九犯罪,而且创设不存在的法律规范,诱导证人回答问题。
律师陈明表示,荣誉是一个人对自己最大的奖赏,马英九也是如此,况且“大选”正在进行,马英九被本案牵绊着,进行一场不公平的竞争。他期盼合议庭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检察官上诉。
马英九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对于自己坐在被告席这件事感到痛心疾首,向来以清廉自居的自己,竟会被以贪污罪起诉,对他来说“比失去生命更痛苦”。马英九说,全案一审已从特别费的制度设计、历史沿革、行政惯例,以及使用者和承办人主观的认知等层面判他无罪,无论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都“无懈可击”,他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检方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