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首次就“于芬奖金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游泳中心主任李桦明确表示,于芬从1998年到2007年应获奖金总额仅为261325.5元。
游泳中心公布的于芬奖金数字包括以下四个方面: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2002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以及其余各项奖金34208元。其中,于芬本人只领取了亚运会奖金21469.5元,悉尼奥运会奖金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第四项的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
于芬此前声称自己被侵吞的奖金至少在百万元以上,李桦则认为她的计算方式有误。他引用《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指出,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输送教练员可以享受到的奖金只有发放给运动员的“国家奖励”,并不包括全运会、全国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社会奖励。因此,于芬所谓仅伏明霞一人就该获得上百万元奖金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其中包括了霍英东体育基金会的奖励。
李桦同时表示,于芬离开国家队已经很长时间了,因此她只能享受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并且按照4年比例划分。再加上2006年之前奖励标准比现在低很多,所以于芬的奖金并不太高。此外,双方在运动员身份的认定上也有分歧,比如于芬认为劳丽诗是自己带的队员,但后者人事关系却在广东队。这样算下来,于芬的奖金便只有261325.5元。本报记者 肖竹
司法鉴定证明奖金未被冒领
于芬曾指出,自己并未委托任何人代领奖金,并且代领者签名有复印冒用之嫌。不过游泳中心引用司法鉴定证明,于芬的奖金并未被冒领。
于芬指出的被冒用签名的代领人名叫吉勇,是清华大学跳水队的一名司机,他否认曾领奖金,并称自己在游泳中心查对到的签名是复印件。于芬因此怀疑奖金发放表存在造假。然而游泳中心主任李桦却表示,中心已两次向吉勇核实情况,并征得他的同意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证明被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确系吉勇本人所为。
游泳中心法律顾问邓群律师表示,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昨天的通气会上,李桦当众展示了有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李桦同时表示,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的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也已于2001年全部被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内。
于芬:从未收到交行的存折
游泳中心新闻通气会后仅仅3小时,于芬及其律师也于昨晚火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事项提出疑问。其中,游泳中心出示的银行存单复印件成为质疑的焦点。
于芬及代理律师主要提出了三点疑问:第一,游泳中心在奖金清单上列举了一笔180305元的奖金,并称该奖金是以活期存折的方式交给于芬,存款单位为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但于芬表示,迄今为止自己只从游泳中心拿到过一张银行卡,卡上仅有13万余元,且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第二,对于吉勇签名的司法鉴定,必须在当事双方都在场并认定的情况下,用于笔迹鉴定的取材才有效;第三,对于于芬的实名举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至今没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芬书面的回复,这给于芬动用法律手段维权造成了阻碍。
下午的通气会上,游泳中心委托律师出示了一张“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储蓄存款凭条”复印件,时间为2001年2月16日,金额为180305元。据悉该银行存折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并于当年7月1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一致。不过于芬表示,她从未收到过交通银行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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