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本报(北京青年报)曾报道节目主持人李湘在给别墅装修过程中,被指违反规定私建阳光房,破坏了别墅小区整体景观,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要求李湘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而李湘不服并提起上述。不过,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
在一审中,原告北京仁必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0月,李湘装修别墅时,沿别墅北侧地基加筑了台阶,在别墅北面东侧搭建了二层阳光房,在别墅北面西侧搭建一间平房,另将别墅北面一层中间的窗户拆改为进出后花园的通道门。而在李湘签字的《物业管理公约》上,双方明确约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外墙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筑物等”。为此,物业公司多次要求李湘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但未果。去年6月20日,朝阳城管大队向李湘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这种“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于6月21日8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但李湘仍未改正拆改行为。
不过在法庭上,李湘辩称,物业公司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所以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主张权利,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合。而且即使有私搭乱建的行为,也没有对物业公司造成任何侵害。朝阳法院经审理则认为,李湘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她承诺遵守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公司要求李湘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据此,朝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在市二中院判决书下达当天,仁必德物业公司已向法院递交了拆除李湘所建阳光房的申请,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