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王洛宾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儿”的由来》对自己构成名誉侵权,原告李颖将刊登该文章的《家庭》杂志社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颖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都是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李颖起诉称,《家庭》杂志社于1999年初在上半月杂志刊登的名为《王洛宾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儿”的由来》一文属于侵权文章,并且该文章在互联网站上发布,作者就是第一被告李桦。李桦在文中把原告描绘成一个投机、卑鄙、贪婪的人物形象,例如:“上世纪90年代,王洛宾走红以后,李颖知道了罗珊和王洛宾的‘秘史’,更加积极地扮演‘单线联络员’的角色”;“李颖开始编织自己是王洛宾女儿的梦”;“王洛宾不顾绅士风度,不留情面地把李颖轰出家门并严加警告:你若再来纠缠,我就送你去法院”;“王洛宾可能留下万贯家产,我们知道李颖不是王洛宾的私生女,更不是开封那个老太太的女儿。”……
李颖认为,该文是纪实文章,使用真人真名,而众所周知,自己与已故的歌王王洛宾父女相称已有多年。作为读者,无论是否认识原告,只要读过该篇文章,就会根据文中所对应的现实中的李颖产生贬低性评价,自己的社会评价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忧郁成疾,导致住院治疗。而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直至2006年5月还在持续。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她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或销毁侵权文章;在发布过的报刊和互联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对此,两被告认为他们发表的文章,揭示了原告李颖不是王洛宾的女儿,事实俱在,证据确凿,文风客观平实,没有使用侮辱性和偏激的语言,而在文章发表后的2001年、2004年,乌鲁木齐市中院、新疆高院,对相关案件作出的几次判决均认定:“李颖并非王洛宾与杜明远的女儿。”原告起诉的涉案文章“侮辱”、“诽谤”其人格名誉,不能成立,并且早就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错诉和诬告,因此希望驳回其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此案未当庭作出宣判。(记者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