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和谐的商业环境中,平等议价、平等缔约、平等求偿这三项平等权本该是市场主体天然拥有的。然而,当面对牛气冲天的高房价时,它们离买房人还很遥远。
一是平等议价权。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几乎没有不能议价的商品。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买房人想跟开发商讨价还价,无异于天方夜谭。通宵排队,买房成了“抢房”,生怕买不上,求着开发商收钱放号……相似的场景在上海、北京、深圳等不同的城市轮番上演。
二是平等缔约权。尽管现在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但在合同中选择性条款的选择上,买房人总是处于从属地位,决定权在开发商那里。
三是平等求偿权。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小区公共绿地、会所、道路安排与楼书不符,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由于房价飞涨,房屋建成时的价格已超出当初的预售价,一些开发商竟千方百计地违约,以支付相对于高房价而言低廉得多的违约金来牟取更高利润。如此等等。购房人平等地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与开发商的纠纷中难以兑现。
如何让买房成为舒心、和谐的消费?首先,商品房预售制应予取消。诸多房产交易纠纷的祸根始于预售。其次,住宅销售面积应由建筑面积改为套内面积,明码标价。现在,开发商多利用购房人对公摊面积“算不清”,对“建筑面积”做手脚,大赚黑心钱。
再次,增加有效供给,特别是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住宅的供应。这是通过改变供求关系来改善买方地位的治本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