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买房后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年后房产升值了想办过户手续却被卖房人索回,南宁市岑某花钱买了个教训。
据悉,2005年1月,南宁市岑某以5.9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手中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某街道的二层房屋转买下。当时因为种种原因,岑某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7年后,由于开发商开发到该街道,房价不断攀升。这时李某的心理开始不平衡了,觉得自己以这么低的价格把房子转让给岑某吃亏了。于是当岑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提出,如果岑某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加10万元房款,要不归还房屋。岑某认为当初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签了,购房钱也给了,而且房子自己也住了两年了,拒不答应李某的要求。
李某眼看协商不成,遂于2007年3月22日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要求判决双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岑某归还房屋。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主办法官认为,岑某虽然为买房子已付过钱了,但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子仍属于李某的,岑某有返还房屋的义务。但从道义的角度出发,现在房价升了,若李某仍按5.9万元的价格把房子从岑某手里要回来,对岑某是不公平的,李某应该给予岑某一定补偿。最后,在主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给付岑某8万元,包括5.9万元的房款和2.1万元的补偿款;岑某返还房屋给李某。
2007年4月16日,在法院调解室,岑某在收到李某8万元后,将房屋返还给李某。(张文德 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