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在房山辰光嘉园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缩水15%,他因此将开发商北京华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金先生约42万元。
2003年12月,金先生与华隆昌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合同约定,金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山区良乡镇辰光嘉园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1.06平方米,每平方米5800元,房屋总价134万余元,交付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按约定付了全款。
此后,金先生一直没有接到收房通知。在其他房主已入住的情况下,金先生了解得知,自己购买的住房是因为面积缩水而无法交付。为此,金先生将华隆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
经北京市天地鸿图测绘所测量,金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只有195.42平方米,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
一中院审理认为,华隆昌公司应交付给金先生一套建筑面积为231.06平方米的住房,但可交付的房屋比约定面积缩小了15%。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华隆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并双倍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华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金先生交付住房,并返还金先生房价款3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8000余元。(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