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恋人,男女双方的感情一度很好,同居多年但一直未结婚,在没有领到结婚证的情况下,女方就做过人流手术,造成终身不能生育的后果。男方家长知道未过门的儿媳不能生育后,就不再赞成这门婚事了。分手时,男女双方签订一份“分手协议”,由男方替女方支付一套房子的按揭贷款。
不久,男方结婚了,不愿再为昔日女友付按揭款,女方急了,把男方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感情补偿费。记者最近获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女方索赔10万元“分手费”的请求。姚女士拿到一审判决后,觉得很“冤枉”,决定上诉到昆明中院。
庭审时,姚女士说:“我不能生育,都是他造成的。现在,我还要服用大量激素药物,延缓更年期。我至少已经提前25年进入更年期!彼拇砺墒θ衔,姚女士的伤残鉴定已达到4级伤残,身体相当于一个60岁的老妇,别说生育能力丧失,甚至连劳动能力都没有了。她的伤残是由于两次人流,以及和张先生的性生活造成的,张先生对此理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认为,姚女士索要“分手费”不合法。理由是:张先生签订“分手协议”是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形下写下的,并非本意。当初,姚女士不同意分手,整天到张先生的单位吵闹,那时他正准备结婚,为了尽快了结此事,迫于无奈签了协议。从“分手协议”中可看出,张先生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在本质上属于赠与合同。
庭审时,张先生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返还他曾经为姚女士支付的5200余元按揭房款。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所签的“分手协议”性质是属于哪种类型的合同?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姚女士认为“分手协议”是补偿合同,即使属于赠与合同,也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要求张先生履行协议。而张先生认为,这份协议本质上是赠与合同,他现在利益受到侵害,就不想再履行赠与义务了,要求解除“分手协议”。
法院认为:在双方对合同性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规定寻找最相近的合同类型予以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姚女士的身体损害与张先生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姚女士补偿请求。从他们所签协议内容上看,在协议中,张先生仅有为姚女士支付房款的义务,而没得到任何权利,具备赠与合同中的单务无偿的特点,其本质就是赠与合同,而张先生和姚女士所签的协议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姚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张先生的反诉请求。(储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