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币触犯刑律,用假币买东西也可能触犯刑律。日前,定安县一农民陈豪云,就因多次使用假币消费累计达9000多元,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5岁的陈豪云,是定安县新竹镇禄地村委会坡尾村人,曾用假币购买过牛、生猪、饲料、香烟等。
2005年4月,陈豪云曾伙同他人窜到乐东千家镇,以5500元的假币购买了村民的两头水牛;同年6月,陈向村民周某购买一头小黄牛时,支付的730元中,其中100元为假币;当月15日,陈又以1200元的假币购买了村民王某的一头黄牛;同年11月,陈到金鸡岭农场职工莫某家购买7只生猪和饲料时,使用了1500元的假币;当月29日,陈窜到乐东一农场收购木薯时,又用了100元的假币;2006年5月,陈用150元的假币,先后在两家小店内买了香烟;同月,陈又先后两次用50元的假币到一家小店购买面粉时,第二次被店主识破并当场扭送派出所。
法院认为,陈豪云违反我国假币管理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人民币而使用,多次作案,数额共计9000多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遂判决陈豪云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豪云上诉后,经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悉,使用假币超过4000元以上,即可获刑。(记者 岳嵬)